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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公元1368年登基建立明王朝之后,认真吸取了历代皇朝,尤其是元朝纲纪废驰?吏治败坏从而灭亡的教训,对文武百官宣布要严肃法纪,以巩固统治。因而建国不久,就以《大明律令》(简称明律),明确规定各级官吏的职权?任务以及对违法乱纪者的惩治办法。如《明律》规定,凡是奸邪进谗言使没有犯死罪的遭受死刑者,也处斩;对官吏的贪污,严厉治罪。朱元璋认为,“吏治之弊,莫过于贪”。这种弊端若不革除,就不可能施行善政。因此,他下令将所有贪官一律治罪,不容宽贷,“凡官吏贪污获赃六十两以上者”,处以“枭首示众,剥皮实草”重刑。
为 了反腐惩贪,朱元璋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展开了长期的激烈斗 争。
1、从严律己,罚不避亲,正己以正百官
朱元璋抓反腐败,首先从自身抓起。击败陈友谅后,其宫内 有张镂金床,有人劝朱元璋享用。朱元璋将镂金床砸毁,说此床 与昏君孟昶的七宝溺器一样,用则丧志。他以陈友谅父子穷奢极 欲终取败亡为例,告戒臣僚:“既富岂可骄乎?既贵岂可侈乎? 骄侈之心,虽富贵岂能保乎?处富贵者正当抑奢侈,弘俭约。戒 嗜欲以餍众心,犹恐不足以慰民心,况穷天下之技巧以取一己之 奉乎?其致亡也宜矣。然此亦足以示戒,覆车之辙,不可蹈也。 ”立朝之后,朱元璋就宣布,宫中不再设女乐。他令儒士将古代 无道昏君的劣迹编辑成书,供他阅读,以便“知其丧乱之由,以 为之戒耳。”每逢地方遇特大灾害,朱元璋与皇家的人都吃一餐 麦饭和野菜,以表与民同甘共苦。
朱元璋亲自审讯处置了许多重大的贪污案件,不仅杀曾立过 大功的贪官,就连自己的亲属也杀。朱元璋的亲侄儿朱文正立有 显赫战功,官拜大都督,在镇守江西期间,贪声色,骄侈荒淫, 朱元璋先将其免职,后又将他杀掉。晋王因将出土文物占为己有 ,大修别墅宫殿,大选美女以供娱乐,朱元璋将他逮到京城,要 将他斩首,因皇太子跪泣求情而赦免。驸马都尉欧阳伦收受贿赂 ,偷运私茶到边境贩卖,他的部下凌辱地方官吏。朱元璋得知后 ,下令将欧阳伦处死。但是,朱元璋在处置贪官污吏时,往往不 遵守《大明律》的规定,受自己情感好恶影响,经常出现轻罪重 判,无罪枉判的现象。有的案犯本应处死,但有人求情,正遇朱 元璋心情较好,也就屈法从轻处置。
洪武一朝,是中国封建王朝对贪污贿赂打击最激烈、杀戮贪 官污吏最多的时期。朱元璋在惩治贪官污吏上,尽管存在着严重 的偏差和惨痛的教训。但是,也收到了较大的成效,起到了“整 肃一代的作用。”在严刑酷法面前,大多数官员还是重足而立, 不敢恣肆妄为。“郡县之官虽居穷山绝塞之地,去京师万余里外 ,皆悚心震胆,如神明临其庭,不敢少肆。或有毫发出法度,悖 礼仪,朝按而暮罪之”。经过长期的严酷斗争,一大批腐败的官 员遭到惩处和打击,官场风气逐渐发生变化,明初吏治日趋清明 。《明史》的《循吏传》说:“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 上指,吏治涣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 治澄清者百余年。”这种评价可能过高,但明初的吏治比起元末 确是清明得多。著名清官海瑞说:“我太祖视民如伤,执《周书 》‘如保赤子’之义,毫发侵渔者加惨刑。数十年民得安生乐业 ,千载一时之盛也。”
2、加强教育,弘扬清正,倡导廉政
朱元璋登基不久就下令设专人,每天五更时在谯楼上吹起号 角,高声唱道:“为君难,为臣又难,难也难;创业难,守成更 难,难也难;保家难,保身又难,难也难!”朱元璋为了严束功 臣,特令工部制造申诫公侯铁榜,对功臣各种不法行为逐项地规 定处罚法律。洪武十八年前后,朱元璋将自己编写的四本诰书印 成册,发给每位官员,让他们学习,从中接受教育。洪武二十五 年,朱元璋编写《醒贪简要录》,亲自在奉天门向百官宣读,并 颁布中外。每次诛杀重大贪污犯,朱元璋命令刑部将其罪行印发 至各县衙门,广为张贴,还命令官员都到刑场观斩,以受教育。
他经常表扬和越级提拔清介自持、忠勤不贪的官员,以树立 典型。陶后仲在福建任按察使时,治赃吏数十人,尽除宿弊,抚 恤军民,朱元璋下令表彰他。某官向河南按察司佥事王平行贿, 王平将他抓起来送审。朱元璋得知后,嘉奖了他,提拔他任都察 院左佥都御史。对于善始善终的循吏清官,朱元璋给予厚赏,并 为他们修建府第;他们寿终时,亲自写祭文,以彰其德;还将廉 吏、清官的事迹列入《彰善榜》和《圣政记》之中。正因为朱元 璋倡廉惩贪,明朝初期涌现出一批像陶安、陶后仲、郑士元、方 克勤那样的清官,使得明初的政治清明,一度深得民众的拥护。
3、立重典,动酷刑,对贪官污吏进行严厉打击
朱元璋除了建立严密的官吏考核和监督制度外,特别重视利 用重典打击贪官污吏。明初,朱元璋出于休养生息的需要,颁行 了量刑较轻的洪武七年律。不久,朝廷内的政治、经济斗争日趋 激化,相继发生“空印案”、“胡党案”和“郭桓案”;农民的 反抗斗争也不时发生。朱元璋认为这是乱世重现,便决定实行重 典政策。他下令对“奸顽刁诈、贪赃之徒”实行法外加刑。并亲 自汇集一批法外加刑的案例,加上一些峻令和自己的训话,陆续 编成并颁发《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 臣》。它是《大明律》的补充,也是“法外之法”。洪武二十年 ,朱元璋又下令修订《大明律》,加重了对谋反,强盗、官吏犯 赃等直接危害皇朝行为的惩处力度。洪武二十六年,蓝玉党案结 束后,朱元璋感到自己的统治比较稳固,逐步减轻刑罚。二十九 年,他接受皇太孙朱允汶的建议,修改“畸重者七十三条”。他 对皇太孙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朱元璋对贪官污吏惩处十分严厉。《大明律》规定:“受财 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每五贯加一等,至八十贯绞;受财不 枉法者,一贯以下杖六十,每五贯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 ,流三千里;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 在右小臂上刺‘盗官钱(粮、物)’三个字,一贯以下杖八十, 至四十贯斩。”朱元璋对监察官员贪污受赃的处刑更重:凡风宪 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卖买多取价利, 乃受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并规定:“官吏宿娼,罪 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弗叙。”
明初刑罚的残酷程度,超过了以往的任何朝代。《唐律》已 废止了古代墨、劓、非、宫、大辟五刑,而代之以笞、杖、徒、 流、死(斩、绞)五刑。《大明律》除规定以上后五种刑罚外, 还动用了残酷的凌迟、黥刺、挑膝盖、剁指、刖足、非、劓、阉 割、锡蛇游、刷洗、枭令、称竿、抽肠、剥皮等酷刑,并经常使 用连坐族诛之刑,诛连三族、九族。由于惩处过于严酷,从洪武 元年到十九年,竟然没有一位官员做到任期期满的,往往未及终 考就遭到贬黜或被杀头。因杀官太多,以至有些地方衙门无人办 公,朱元璋不得不实行“戴死罪、徒流还职”的办法,叫判刑后 的犯罪官吏,带着镣铐回到公堂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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