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曾在日本享受海外特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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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起,双方开始谈判,但因对事发原由各执一词,谈判毫无结果。此后,北洋舰队便拒绝与当地政府谈判。19日,东京政府派外务省局长鸠山和夫与内务省警保局长清浦奎吾到长崎与中方交涉。北洋水师除提出惩凶、赔偿、抚恤的要求之外,还要求自此以后日本警察不得佩刀。日本方面认为条件过于苛刻,难以接受,而清方也十分强硬,谈判进展缓慢。后来,谈判转移到中国驻日本钦差大臣徐承祖与日本总理大臣伊藤博文之间。在德国驻日公使的调解下,双方终于在1887年1月达成协议,除了规定双方互相赔偿对方的抚恤、医疗费用外,还有一条规定值得关注,那就是“自即日起,日本全国警察,一律不得配刀”。
不可否认,长崎事件与此时中国国内发生的亚罗号事件、马嘉理事件、天津教案等具有相同的性质,都是强国凭借着领事裁判权和武力侵犯弱国主权的行为。长崎事件不管最初的原由如何,北洋水兵攻打日本的警察署,毕竟是一件严重触犯日本主权和法律的事。然而中国方面凭借着领事裁判权和北洋舰队的威力,不仅没有处罚北洋水兵,反而迫使日本政府规定日本全国警察不得佩刀,如果再考虑到日本人对刀的重视(这种重视不仅仅因为刀是一种武器,还因为它是一种身份和精神的象征),就能知道这个严重干涉日本主权的协议对日本的侮辱有多大。“中国吃尽了治外法权的亏,可是没有远见的政治家们,却还纵容在外中国人藉此为护符而胡作非为”。
1887年的日本海军与清国北洋舰队的差距不是一倍两倍。根据日本1886年颁布的海军条例中有关海军舰队分类的规定,它甚至还是一个常备小舰队,完全不具备独立作战的能力,这就是极其看重名誉的日本人忍辱接受长崎事件处理协定的根本原因。这种情形,与中国签订《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天津条约》时的凄凉并没有什么不同。唯一不同的是,日本能够化屈辱为力量,奋力追赶并超越强国,而中国却依然沉睡在天朝上国的幻想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