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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决书还原特务实施暗杀经过
史料记载,国民党于1946年7月撕毁《停战协议》和《政协决议》,向解放区发动全面进攻,同时对国民党统治区的和平民主运动进行血腥镇压。李公朴﹑闻一多均为中国民主同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昆明民主运动的重要领导人。他们坚决反对国民党发动内战,赞成共产党提出的建立联合政府与和平民主建国的主张,多次呼吁结束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因此被国民党特务列入黑名单。
盐城市中院当年的判决书上还原了国民党反动派制造“李闻血案”的经过。
当时蔡云旗为杀害李公朴小组组长,1946年7月11日,他率领特务进行跟踪监视,并与陈国华等密议布置暗杀。同日下午,李公朴被特务汤士亮等枪杀。
7月15日,李公朴追悼大会在云南大学“致公堂”举行,蔡云旗率领尚福海、肖天保等混入闻一多主持的追悼李公朴大会会场,侦察闻一多之行动。闻一多在会上痛斥国民党当局阴谋杀害李公朴的卑鄙行径。当他察觉蔡文旗等特务混在会场中进行监视时,大骂这些狗特务后要他们“站出来”。
追悼会散场后闻一多又举行记者招待会。下午5时,记者招待会结束,闻一多和他的儿子闻立鹤一同步行回家。当父子俩走到西仓坝西南联合大学教职员宿舍门口附近时,早已埋伏此地的特务在蔡云旗指挥下开枪击中闻一多。西南联大学生闻枪声赶来,将闻一多父子送进医院,闻一多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其子闻立鹤幸免于难。
3、一审判刑10年引轩然大波,最终发回重审,被改判死刑
1957年7月2日,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公朴、闻一多被杀一案进行了审理,判处蔡云旗有期徒刑十年。当时主要是从收集的证据来看,蔡云旗在此案中并非主犯。此事一经媒体报道后,各地群众反响强烈,大多认为判刑太轻。甚至有人就此事写信给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同志,强烈要求重审该案。
1957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函给江苏省高院,望该院即就此案判决加以审查。1958年1月6日,江苏省高院撤销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该案的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记者在档案中找到这份省高院的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华日报、大公报转来陈可生、徐进福、孙鸣光、张继增等20余干部群众来信并经本院调卷审查发现,江苏省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57年7月2日判决的被告人蔡云旗为反革命杀人一案,在认定罪责上和量刑上均有不妥之处,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江苏省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57年7月2日(57)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理。
1958年2月22日,经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由时任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胥大可亲自审理,和人民陪审员李超、赵学德一起组成合议庭,由检察员颜秀出庭执行检察职务,辩护律师为盐城县法律顾问处副主任杨铁华。判决书最后的结果醒目写着:“蔡犯于1946年7月在云南昆明担任国民党特务机关组织的暗杀李、闻等人行动小组组长。对谋杀民主人士李公朴、闻一多二人案件上,与匪稽查处长王子明、谍报队长陈国华,共同计议,预谋实施,且在杀害李、闻二人过程中,蔡云旗又系直接行动中的领导者之一,实属罪大恶极。”
1958年4月26日,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杀害民主人士李公朴、闻一多的凶手蔡云旗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蔡云旗案”卷宗成为重要司法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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