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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婚外性行为比欧洲宽容(2)

来源:www.zhongliu365.com时间:2012-09-26奇闻指数:编辑:admin手机版

  对于被认为是不正常的性行为,中国古代法律也有更大的宽容性。就目前能够见到的古代法律条文来说,兽奸和鸡奸行为都没有明确的罪名与刑罚。只有在明代的比附条例中,规定:“将肾茎放入人粪门内淫戏,比依秽物灌入人口律,杖一百。”只是将鸡奸行为作为一般的污辱侵害人身来处罚,并不认为是一种性行为。清代设置条例,凡是在抢劫、绑架之类重罪中有强行鸡奸行为的,要加重为“斩立决”。

  但是中国古代法律又允许私人自行处死通奸者。早在秦始皇的“会稽刻石”中,公然宣布“夫为寄,杀之无罪”,丈夫像公猪那样钻到别的窝里去与人通奸,妻子杀了他是无罪的。以后的法律没有这样的内容。后来元朝改变了传统的法律,规定丈夫在通奸场所当场杀死奸夫及妻妾可以无罪,而捉奸告官不过是处奸夫奸妇杖七十七而已。这条法律后来被明清两代继承,允许丈夫当场杀死奸夫奸妇。而反过来妻子对于丈夫就不能行使同样的私刑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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