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四位反腐最给力的皇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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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宋真宗建立了一整套严谨有效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定“州县三课”法,“公勤廉干惠及民者为上,干事而无廉誉、清白而无治身者为次,畏懦贪猥为下。”严明赏罚,官员有试用期,试用官员转正要有若干名正式官员保举。按规定,官员不得保举曾犯有贪污罪的官员。宋朝允许在职官员参加科举考试,考中者可提前转正或越级提拔,但曾犯贪污罪者不许参加科举考试。又规定,只要是重要职务和接触钱财的职务,一律不允许曾犯贪污罪者担任。宋朝官员通常定期升级,但曾犯贪污罪的官员升迁则举步维艰。一个官员若犯贪污罪,其上司、曾荐举过他的官员也要受到处罚。
第三,在吏部建立了官员档案,完善官员休假制度。凡犯贪污等罪者都记录在案。宋代还规定,这些犯罪者,每次晋级或调动职务时,都要向吏部主动申报自己曾犯过贪污罪,并规定,此类官员不得随意更改姓名。这样的规定,动员了上上下下各方面的监督力量,杜绝了贪污腐败者上升的空间,并将他们置于严密的监管体系中,避免了他们再次搞腐败的可能。岁末年节时,皇帝赐臣僚宴饮,播撒皇恩,增进君臣关系。宋朝文武官员每年可休传统节假,还有新设假日,比如说宋真宗就“诏自今伏日并休务”,增加了官员伏日的休务假,并对官员节日之外的事假也较以前灵活,如“私忌假”、“饯行假”等。当然,我们知道宋朝官吏的俸禄是历朝最高的,即“高薪养廉”。
第四,建立了一套监察官员的渎职惩处制度、选拔的标准和职务回避制度。宋朝设立御史台,行使相当于现在纪委监察部门的职责。宋朝对行使监察职责的御史台官(御史)有着严格的规定,甚至监察官违反出巡制度都要遭受处罚。还特别规定了监察官失察、自身贪暴受惩处的制度。对于失察的监察官,宋真宗实行严厉的处罚。而对监察官(御史)的选拔,更有严格的标准:首先要“鲠亮敢言”,廉洁无私,纠弹不避权贵;其次要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从政的实践经验;三是实行官亲回避制度,不准宰执奏举御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