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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传芳遇刺案:是犯罪还是义举?(3)

来源:www.zhongliu365.com时间:2012-12-27奇闻指数:编辑:admin手机版


  
  在行刺得手之后,现场一片混乱,施剑翘乘此机会散发之前准备好的卡片,声明自己此行的原因,之后警察局来人,施剑翘也未反抗。
  
  是否构成“自首”?
  
  案发数日内,国内几乎所有权威的媒体,如《大公报》、《益世报》、《申报》等都以《血溅佛堂》等为题对此案作了详细报道。施剑翘很快也被移交至天津地方法院,等待法律的审判。
  
  案发之后,孙传芳之子以原告身分请求审理施剑翘杀人案,1935年11月25日,天津地方法院开审施剑翘一案,文人豪担任主审法官。开庭那天,有超过200人到场,这也是因为此案关系到两个背景复杂的家族。
  
  孙家与施家也是各自使尽手段,孙家聘请了北方著名的大律师孙观圻、张耀曾。直接代理孙家出庭辩论的大律师孙观圻早年留学日本,专攻法律,历任大理院之推事,北平地方法院院长,开滦煤矿法律顾问,是北方颇负盛名的大律师。孙观圻接受孙家延聘以后,当即具呈请求天津地方法院依法严惩凶手。
  
  施家一直在设法营救。其正在山东上大学的妹妹施纫兰专程由济南赶来探监,其弟施中杰延聘了著名律师余其昌、胡学骞出庭辩护。施剑翘之夫施靖公也忙着找关系。法庭上双方请来的著名律师激烈交锋,案件的审判也越显复杂。[9]
  
  根据当时的法律,杀人犯因情况不同可判十年以上徒刑以至死刑。但若凶犯自首成立,可将十年的最低限减为五年;再若“情可悯恕”成立,又可将徒刑减至二年半。
  
  因此这两个减刑的构成要件也就成为法庭上双方的争议核心:一是施剑翘是否有自首情节,这关系到审判结果的具体量刑;二是施剑翘的复仇理由是否应该得到宽大处理。[10]
  
  施剑翘一方提出的证据有刺杀当时散发的卡片及《告国人书》,而她本人也没有逃跑的打算,在警方随后来到现场后从容接受逮捕,有很多证据能证明这一点。
  
  而孙家则不认可这一说法,他们认为这是施剑翘事先计划好的减刑之法。由于孙家的说法只是对施剑翘动机的揣测,不足以推翻施剑翘一方所提出的证据,法庭最后确认施剑翘确实有自首情节,可以酌情减刑。(zhongliu365奇闻网 www.zhongliu365.com)
  
  紧接着的问题,也是本案最复杂的难点,那就是施剑翘的复仇行为能不能得到宽大处理呢?
  
  伦理正义与社会舆论
  
  之前提到杀人罪第二个法定的减刑事由“情可悯恕”,其实就是即得到社会和法律的怜悯、宽恕。
  
  从当时的社会舆论来看,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施剑翘。哥伦比亚大学助理教授林郁沁在《施剑翘复仇案:民国时期公众同情的兴起与影响》一书中提到,在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民众普遍有一种反对军阀的情感趋势。军事将领(军阀)通常被看作卖国贼,至少被看成是更有问题的角色。[11]
  
  而与之相对比,施剑翘基于孝道的复仇,被当时的媒体描述为“现代侠女”。这种孝女复仇的故事理所当然地感动了国人,其行为更是得到了民众的广泛支持,社会各界通过请愿、通电等各种方式要求政府释放或宽大施剑翘,在媒体的放大下,社会舆论一边倒地支持施剑翘。
  
  而在庭审之时,双方关于是否仇杀也多有争议。孙家一方认为,施剑翘之父当时是死于军法,战场之上死伤在所难免,孙传芳杀施从滨并非出自私怨。但是施剑翘一方明确指出施从滨并非死于沙场,而是作为俘虏且未经军法审判,被孙传芳个人杀害,关于这一点,不但被告如此供述,即使孙传芳之子孙家震也不否认其事法庭对告诉律师关于施从滨实死于法的辩述,未予采信。
  
  但是孙家一方的律师棋高一着,见复仇之说无法否认,就从更高层面彻底否定“为父报仇”这一行为的正义性。认为“复仇”之说是古代封建思想的余孽,完全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背离,若人人相互私杀而了结私仇,置法律于何地?民国已建立民主法治,子报父仇之说已不适用。
  
  寥寥数言,十分形象地描绘了当时西方法律与中国社会嫁接中的核心问题,即传统道德同当下社会秩序的对立,两者冲突之时,道德正当性与法律上的正义究竟以何为上?
  
  当时,天津地方法院的主审法官用判决结果回应了控方孙家的提议。12月16日,天津地方法院以“诉字第622号刑事判决书”对施剑翘枪杀孙传芳一案作出判决。判决书肯定自首成立,以“其主观方面,纯为孝思冲激所致,与穷凶极恶者究有不同,合于上述自首减刑,判处施剑翘有期徒刑十年”。从结果来看,认定了施剑翘的自首情节,却否认了“情可悯恕”环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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