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反复
一审的结果,原被告双方都无法接受。施剑翘一方认为量刑太重,孙家则认为量刑太轻,双方可谓是输赢各半,于是此案上诉至河北省高等法院
1936年2月,河北省高等法院对施剑翘案进行了复审。在孙家的活动下,复审判决否定了施剑翘的自首行为。天津地方法院检察官涂璋援引“六法全书”条款,指出自首情节不确,因为警士王化南未到居士林之前已知道肇事,进庙后即知道犯人在电话室,且均在被告向警士声明自首之前,被告虽有自首之意,而事实尚不明显。施剑翘至多不过是自白,声称此种认定,皆有居士林和尚证明。河北省高等法院认同天津地方法院检察官涂璋所提自首一节不能成立的抗诉。如果施不是自首,必然还要加刑。
此事一经媒体报道,顿时天下哗然,各地几乎每天都有声援施剑翘者,指责河北省高等法院和天津地方法院的文章也时常见诸报端。一开始是新闻界、律师界的人士发文声援施剑翘,到后来一些地方的实权派也逐渐加入到声援的行列。
在各界人士吁请、谴责、抨击的强大压力和声势之下,河北省高等法院院长邓哲熙不得不重新作出判决,完全推翻了一审的判决结果。首先依旧否认了一审所确定的“自首”情节,但是确认了一审所没有确认的“情可悯恕”,在此基础上再度减刑三年,至此,法庭庭长宣布二审结果,“原判决撤销,施剑翘杀人处有期徒刑七年。勃朗宁手枪一支、子弹二发,没收。”[12]
虽然刑期稍减,但因自首一节被推翻,施剑翘对此十分愤慨,于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与此同时,孙家震方面对复勘减刑更为不满,特加聘律师撰状,要求检察官提出上诉。双方于1936年2月先后提出上诉,但直到8月1日,最高法院才做出判决,将上诉驳回。也就是说,仍维持河北省高院的原判。
政界大佬们的博弈
中华民国采用的是三审终审制度,此案一波三折,貌似已至尾声,可是结局往往令人出乎意料。
在庭审过程中,施剑翘给公众表现的是一个被大军阀家世欺凌的弱女子形象,其实不然,施家本身也不简单。首先,施剑翘的弟弟施则凡当时是冯玉祥的参谋,其夫施靖公,之前也提到过,是在阎锡山手下当旅长,这二人在施剑翘身陷囹囫期间四处奔走,建功不小。
其次,施剑翘与冯玉祥的关系也很密切。冯玉祥与施剑翘的四叔施从云在清末同时发动滦州起义,二人曾有袍泽之谊,也就是最亲密的战友关系,施从云遇难后,国民政府已明令将其列为革命烈士永志纪念。就凭冯玉祥与他的老战友、滦州起义的施从云烈士的这层关系,对施从云的亲侄女也不会袖手旁观的。
事实也正是这样,《冯玉祥日记》中有关1935年11月30日的记载:“同施则凡、施中达二世兄去见焦易堂、居觉生先生,专为大赦施剑翘女士之事。”[13]也就是说,就在施剑翘案件还在审理时,冯玉祥在南京就已经活动施剑翘的特赦问题了。
根据《冯玉祥日记》的记载,冯玉祥曾为施剑翘的案子找过时任立法院立法委员、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内政部常务次长的傅汝霖,以及蒙藏委员会副委员长赵丕廉、居正、司法院副院长覃振,司法行政部长王用宾、焦易堂等当时司法界的大佬,为施剑翘说情。这些掌握司法的大员们当即表示:特赦施剑翘一案,在自己管辖的范围之内肯定没有问题,只是特赦问题还须国民政府主席来颁发命令。[14]
于是冯玉祥又找到了时任国民政府主席的林森,在国民党内联合国民党元老于右任、李烈钧、张继等中央委员联名上书国民政府,营救正在服刑的施剑翘,此外,国民党两位女中央委员张默君、陈璧君也出力甚多。
在多方努力之下,1936年10月14日,国民政府主席林森签署了特予赦免施剑翘的公告。
施剑翘因其父施从滨曩年为孙传芳惨害,痛切父仇,乘机行刺,并及时坦然自首,听候惩处,论其杀人行为,固属触犯刑法,而一女子发于孝思,奋力不顾,其志可哀,其情尤可原,现据各学校、各民众团体纷请特赦,所有该施剑翘原判徒刑,拟请依法免其执行等语,兹据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宣告原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之施剑翘,特予赦免,以示矜恤。此令
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印)[15]
就这样,施剑翘在狱中共度过了九个月零二十六天后,被特赦出狱,回到家中,几番大起大落,其中人情冷暖,也许她自己也难以言表。
时代大潮的余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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